(2015)黔义执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李正翠与陈选辉离婚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正翠,陈选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义执字第00636号申请执行人李正翠。被执行人陈选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兴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黔义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李正翠申请执行陈选辉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选辉因病去逝,申请执行人李正翠撤回执行申请,不再要求本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义市人民法院(2015)黔义执字第00636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洪审判员 吴启剑审判员 王安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发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