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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顾承华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承华,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01338号原告:顾承华,男,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张毅,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法定代表人:洪为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承华诉被告嘉兴市开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承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顾承华承担。审判员  汪旭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傅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