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申请宣告田学发死亡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田学发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吴万新,女,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田顺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申请人:田顺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临江市。申请人:田顺志,男,1985年12月3人出生,汉族,住临江市。委托代理人:田顺杰,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申请人:田学发,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申请宣告田学发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以被申请人田学发于2010年7月31日因临江市四道沟镇发生山洪而失踪,至今下落不明无生还可能为由,请求宣告被申请人田学发死亡。经查,田学发,男,195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临江市四道沟镇第五中学教师,户籍所在地临江市临江市四道沟镇,与申请人吴万新系夫妻关系、与申请人田顺杰、田顺志系父子关系。田学发自2010年7月31日在临江市四道沟镇山发生的山洪中下落不明,经临江市四道沟镇第五中学、临江市公安局四道沟边防派出所证明其不可能生存。2015年1月5日,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田学发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2月11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田学发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田学发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田学发在2010年7月31日,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田学发不可能生存,故申请人吴万新、田顺杰、田顺志申请宣告被申请人田学发死亡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田学发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彤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茂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