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3号裁定书
法院
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盟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小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C}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执行人小岩某,男,佤族,1978年2月12日生,云南省西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在执行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申请执行小岩某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西行他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小岩某缴纳罚款11705.00元人民币。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小岩某因外出打工,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西盟佤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西森公林罚决字〔2014〕第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兴平审判员 杨淳淋审判员 岩 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尼 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