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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赵云庄与福安市厉丰电机有限公司、阮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云庄,福安市厉丰电机有限公司,阮杰,阮石明,阮国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云庄,女,193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福安市厉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阮杰,经理。被执行人阮杰,男,198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被执行人阮石明,男195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阮国峰,男,199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赵云庄与福安市厉丰电机有限公司、阮杰、阮石明、阮国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阮杰名下的沪LF**号车,申请人分得执行款990.97元,被执行人阮杰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区城北棠兴路x号瑞景名仕城x幢x号(房屋使用权证书号:00201x)已被查封,但短期内难以变现,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之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