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民执字第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刘国俊诉贾维明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俊,贾维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民执字第231号申请执行人刘国俊,男,44岁,蒙古族,农民,住扎赉特旗努文木仁乡。被申请执行人贾维明,男,38岁、汉族,工人,住扎赉特旗音德尔镇。申请人刘国俊与被申请人贾维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扎赉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扎民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表示没有一次性还款的能力,同意每月从其工资款中给付申请执行人800元,经与申请人协商并且对执行判决书的内容并且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从2015年6月30日开始被执行人每月的30日给付���请人800元直至给付判决书确定的数额为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年扎民执字第17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晓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