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执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7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与攀枝花谊鑫化工有限公司运输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谊鑫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攀东执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仁和区。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谊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中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本院(2014)攀东民初字第259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履行期限届满,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谊鑫化工有限公司在攀枝花市特恒焊接材料有限公司处应收场地租金900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蒋发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