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慈执民字第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汪林与吴旺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林,吴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17-3号申请执行人汪林,住所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被执行人吴旺国,住所慈溪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慈民初字第127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0日,依法委托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吴旺国所有的小型轿车一辆,2015年5月11日丛伟以26000元最高价竞得。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吴旺国所有的号牌为浙B×××××的小型轿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丛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财产权自交付给丛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丛伟可持本裁定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莫 建 江审判员 徐 人 卫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单泓斌(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