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吕刑终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郭瞒栓犯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瞒栓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吕刑终字第195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郭瞒栓,岚县粮食局养殖厂退休职工。2006年9月因犯重婚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1月因犯遗弃罪被岚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3年10月19日因越级上访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8日因影响国家党政机关正常工作秩序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7日因涉犯嫌敲诈勒索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岚县看守所。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郭瞒栓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作出(2014)岚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郭瞒栓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3年3月2日,被告人郭瞒栓趁全国“两会”召开在即,以进京上访为由,无理威胁向稳控单位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5000元。2014年3月份,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被告人郭瞒栓再次越级进京上访,以不给钱继续留京上访为由,无理向接访的岚县公安局东村派出所工作人员索要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2年11月以来,岚县粮食局职工郭瞒栓系岚县重点上访人员,先后趁党的“十八”大和每年“两会”召开的敏感时期,以其赴省进京为要挟,对其稳控责任单位粮食局施加压力,迫使粮食局多次以借款和救助形式给其钱财共计20000余元。2014年3月8日全国“两会”期间,郭瞒栓再次越级进京上访,又以不给其钱就不回仍要继续上访为由无理向接访工作人员索要了现金3000元。2、刘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6日,该与牛某、马某接非法上访的郭瞒栓,到达北京后,经调查,郭瞒栓先后到全国人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非法上访,扰乱了以上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后被北京公安民警查获,移交岚县公安局驻京民警王建文等人。根据安排,对郭瞒栓进行劝返回家,但郭瞒栓称其在北京话费1000余元,给其3000元现金就回家,否则就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了完成劝返工作,迫于无奈,只好给了郭瞒栓3000元现金。‘3、牛某的情况说明,证实2014年3月6日,该与副所长刘某、马某接非法上访的郭瞒栓,到达北京后,经调查,郭瞒栓先后到全国人大、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非法上访,扰乱了以上单位的正常办公秩序,后被北京公安民警查获,移交岚县公安局驻京民警王建文等人。根据安排,对郭瞒栓进行劝返回家,但郭瞒栓称其在北京话费1000余元,给其3000元现金就回家,否则就继续留在北京上访,为了完成劝返工作迫于无奈,刘某只好给了郭瞒栓3000元现金。4、牛剑勇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十八“召开在即,该作为粮食局包干老上访户郭瞒栓的责任人,曾对郭瞒栓做思想工作,对其无理的上访及对敏感期的危害做了大量工作,劝其会议期间不必出走上访,但多次的工作之后,郭瞒栓掌握了工作人员惧怕其上访的心理,提出要点费用,该未答应。在大会召开之前,于2013年3月2日,郭瞒栓从岚县出发,工作人员经多方打听,才发现其已购买去闻喜的火车票,然后转道北京上访并散发无理上访材料,该和大队民警在太原火车站找到郭瞒栓,劝其返回时,其拒不答复,且提出说,“我不去你得给我钱了。”说要5000元,该问是什么钱时,郭瞒栓回答,“不管你,给我钱,我就回岚县,不给我就走。”并说,“我一上访就有人给我钱,谁给我钱也行。”郭瞒栓以无理上访会对该工作造成影响,无奈之下,该个人出了5000元现金,才阻止了郭瞒栓的上访行为。5、不予立案通知书,证实岚县公安局于2012年4月12日对被告人郭瞒栓之子郭彪死亡一案因无犯罪事实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6、申请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3年4月28日提出了请求资助的申请。7、岚县粮食局证明,证实岚县粮食局于2013年4月26日因被告人郭瞒栓之子失火被烧死,其生活十分困难向岚县公安局提出救助的申请。8、岚县涉法涉诉救助资金审批表、发放记录表,证实被告人郭瞒栓领取救助资金30000元。9、息诉罢访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3年4月28日写了因其子郭彪于2012年2月4日在家中被火烧死问题上访,岚县公安局对此事作出解决处理,其保证不再因此事上访及诉讼的保证书。.10、保证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2年5月30日写下其从2012年5月28日再不到市赴省进京上访的保证书。11、特困户春节慰问金及介绍信,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4年3月14日领取慰问金1000元。12、山西省社会保险费征收专用票据、中国农业银行现金缴款单、借条,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2年9月29日向岚县粮食局以借款的形式缴纳个人养老保险费12280元。13、借条及领条,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以借款和救助的方式向粮食局领取现金7000元。14、2012年岚县公安局重点信访责任人员名单,证实被告人郭瞒栓的信访责任人为牛建江。15、中共吕梁市委办公厅文件、山西省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文件,证实信访责任人及稳控单位对信访工作的责任追究办法。16、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因犯重婚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7、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09年1月20日因犯遗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满释放日为2011年7月31日。18、吕梁市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3年10月19日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19、吕梁市岚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郭瞒栓于2014年3月8日被岚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户籍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郭瞒栓的基本身份情况。(二)证人证言1、证人程某的证言,证实郭瞒栓多少年来一直就是岚县的“老上访户”了,他经常到有关部门上访,尤其是每年一到国家、省市召开重要会议期间,他就上访,有时赴省有时进京,上访已经成了他的“职业病”了。他反映的问题都不涉及粮食局,具体情况我不了解,但我认为涉及有关部门的问题应该对他有过交代,但他一直上访反映也不合适,应该走合法合理的诉讼渠道。郭瞒栓一直上访的问题已成为我们粮食局的头疼事情,虽然他反映的问题不涉及粮食局,但因他属粮食局职工,近几年来根据上级部门对上访人员的稳控要求,一直由我局进行稳控。每年一到开会时,他就上访,不是到省里就是进京,他一走我们就得接访,一接访他就要钱,不给钱不回来,要不就是为了不让他走,进行稳控就得给钱,不给钱他就走,可是每次给钱后说好不再上访了,但一开重大会议他就又继续上访,每年在他身上稳控、接访开支也不少,而且平时还为了稳控他经常给予生活上的照顾,为他冬天拉煤,平时买白面,有时他还以生活困难来要钱,为了信访稳控也得给上些。特别是在2011年粮食局改制为下岗职工办理退休时,除了单位应付的交纳费用后还应有个人缴纳养老保险12280元,但当时郭瞒栓声称他没钱,让单位给他缴纳,当时单位财务紧张也没钱,但为了稳控让他不再上访,想办法以借款让他个人先缴纳,当时他答应再不赴省进京上访,并写下借据,可是后来他仍然继续上访,单位向他催促要借款,他也不还。这几年我局在稳控郭瞒栓方面开支了不少,每次都是他提出要生活费,不给钱他就要上访走,但给了他过段时间他仍然上访,现在我们对他思想教育也已不起作用了,他以上访为压力向我们要钱也不少了,但他言而无信,以后不会再给他了。这几年郭瞒栓因上访向我们要钱或为了稳控他给他钱的具体数目和条据,根据我局财务统计能体现的有:2012年9月郭瞒栓借12280元用于缴纳个人部分养老金;2013年4月借支500元;2014年1月以对特困户春节慰问给郭瞒栓1000元;2013年全国召开“十八”大期间用于维稳郭瞒栓不上访开支共6500元。账目上体现的共有20280元,还有以前平时为了稳控他买煤、买面、买衣服、交电话费等每次的几百元也就记不清了。局里好多特困户也没有享受上这种待遇,实际上都是郭瞒栓主动提出要求要的,不给他办他就要上访走,为了做稳控工作没办法才给他的。郭瞒栓每次要钱都有字据,有的以借款打借条,有的是签字,而且他有写过不再赴省进京上访的保证书。他写的借款还在我们账务上挂着,未做处理,剩余对他的慰问金及维稳开支都是为了单位好入账和出账,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单位好走账,再没别的办法,其实这些钱郭瞒栓也不准备给我们了。我们给郭瞒栓钱也是没办法的,如果不给他钱,郭瞒栓就去省市上访告状,上级部门就会给我们打电话,去接访郭瞒栓,接访又得花钱开销,而且上级部门又会追究我们的稳控责任单位责任人的责任,没办法我们只能给钱解决。2、证人尹某的证言,证实我现在担任岚县粮食局副局长职务。郭瞒栓上访多年了,可以说是岚县的“老上访户”,以前上访告状是反映他母亲的事,后来因为孩子治病和生活困难的事上访,再后来就是儿子因家中失火反映医院抢救不及时和公安局破案不力而上访。近几年来,经常跑省里、北京上访,尤其是以北京为主,在党的“十八”大、每年全国“两会”、还有省里开些大型会议时他就上访。在“十八”大期间,郭瞒栓提出他生活困难,我们单位根据县里领导的指示,对他实施救助,每月按1500元进行稳控,每日按50元标准,10日给他500元。在“十八”大期间,单位给他钱,还有买米、面、拉煤等共有6000多元(具体数目记不清了)。“十八”大期间因为是我对他稳控,所以给他钱、物都是我经办的,这些每次都有郭瞒栓的签字,具体条据我可以提供。还有就是郭瞒栓儿子活着时经常找我们说生活不了,我也给过他二、三百元钱,那是个人救助他的。每次给郭瞒栓钱都是他主动提出,过一段时间他就来单位提出生活困难请求救助,单位给他钱财是为了他不再上访乱跑。他是2013年2月份开始领上工资卡的,起薪是从2012年7月份就开始了,当时卡上就有10000余元,后来每月领1000多元,他的基本生活费用有了。记得有一次(是2012年,详日不清)我去北京接访时让他回岚县,路上提出有200元拖欠药费让我给他,我请示局长后回来给了他200元。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党的“十八”大召开在即,县委、县政府召开会议确定由我队和岚县粮食局对老上访户郭瞒栓进行稳控,结果郭瞒栓在党的“十八”大召开的前几天,2013年3月2日离开岚县,准备进京上访,我们作为稳控单位,打听到郭瞒栓离开岚县,就由我、时任大队长的牛剑勇、董生茂、郝建忠,司机王瑞刚前往太原,在太原火车站将郭瞒栓找到,让他回岚县,但郭瞒栓说先将他此次从岚县到太原的路费给了再说回岚县的事。当即牛剑勇就掏出不知是400元还是500元给了郭瞒栓,给了郭瞒栓钱后,让他回岚县,郭瞒栓说,“就这些钱太少,我还得还饥荒(欠债),还得给我5000元。”虽然我们和郭瞒栓进行讲理,但他还是说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不回岚县,无奈之下,牛剑勇不得不答应郭瞒栓的无理要求。答应郭瞒栓的要求后,他又提出新的条件,必须和他去趟闻喜,不去闻喜的话他就不回岚县,无奈之下,我们工作人员又陪同他去了闻喜县。郭瞒栓回了岚县的第二天,来到岚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找到牛剑勇,向其要了5000元,郭瞒栓拿到钱后,又过来我的办公室抢了我的一个思宝水杯。据我观察和了解,郭瞒栓就是趁国家重大会议召开,借此机会进京去上访,他掌握到县委、县政府、稳控单位怕他去上访给县委、政府抹黑的心理,问县委、政府、稳控单位索要钱财,就在我们去太原站接郭瞒栓时,他乘坐的火车马上就要开了。结果郭瞒栓还在广场未进候车室,这分明就是掌握住稳控单位人的心理,肯定会来接他,一接他,他就可以提无理条件,向稳控单位人员要钱。在我们陪郭瞒栓去闻喜、临汾、榆社途中,他一直向我们要好吃好喝,从这些行为看,郭瞒栓上访就是要向我们要钱。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郭瞒栓进京上访,是我与牛某,粮食局职工马某接访劝返的。在北京我们找到郭瞒栓后劝说让他回,他不回,要我们给钱他才回去,他就是说给钱才回去,不给钱就再去上访,他提出要3000元钱,不给钱他就不跟我们回,为了稳控只好给了他3000元钱。钱是我个人垫付给的,是2014年3月8日早上6时许在北京一宾馆给的,当时他敲开我房间说,“给不给钱,给钱就回,不给钱就不回。”当时就我和郭瞒栓在,但是和我一起接访的牛某、马某都知道这回事。这个期间是全国两会召开的时期,县政府、县局多次召开会议,要求责任单位、责任人对上访人员进行稳控,如果越级进京赴省上访,将会追究责任单位、责任人的相关责任。郭瞒栓抓住我们执法人员的心理以及政府的相关政策,无理向我们要钱。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3月6日,郭瞒栓进京上访,我和我们副所长刘某、粮食局职工马某接访劝返的。我们找到郭瞒栓后劝说让他回去,他提出要我们给他钱他才回去,不给钱就继续上访。郭瞒栓提出要钱的理由是他在北京上访开支了钱,让我们补偿他开支的这些钱。他提出要3000元钱,给钱时我不在场,据后来了解是我们副所长刘某个人给的。我们给他钱也是没办法,领导安排让我们把他接回去,不给钱他不跟我们回去,为了稳控只好给他钱。6、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郭瞒栓是我们粮食局职工,我从去年开始对郭瞒栓进行稳控接访,到现在已经接访四次了。今年(2014年)“两会”期间我和公安局工作人员去北京接返郭瞒栓,公安局工作人员给了郭瞒栓3000元钱。7、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我和郭瞒栓只是认识,2012年和2013年期间,我去北京反映问题碰到他几次,郭瞒栓上访反映他的林地还有孩子死亡的些事情,都是他告诉我的,他还和我说只要他跑了上访,粮食局等单位就得给他钱,一上访就有钱花。郭瞒栓上访和我们不一样,我记得我还和他说过,“你要有不服的地方就上访,别老问人家要钱。”他还说上访来的路费得有人给出。我听人们说他已经是个“老上访户”了。(三)被告人郭瞒栓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4日晚,我儿子郭彪在我居住的房子内因失火死亡,后我报案,岚县公安局调查后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对此不服,四处上访告状,后岚县公安局以我生活困难救助我30000元,我写下息诉罢访保证书,保证我以后再不告公安局的状。2012年开“十八”大的时候,县里不让上访的赴省进京上访,当时粮食局是程某的局长,我就找他说不给钱就去北京上访,他们没办法怕我上访就让我每天到粮食局,每天给我507元的生活补助,先后共70来日,我领了3500多元,平时还以买白面、拉煤等生活救助,一共估计要了粮食局的6000多元财物。后来“十八大”那年正赶上粮食局改制,为我们下岗的企业职工办退休,我应该个人缴纳12000余元养老金,我没钱,就找到局长程某,让单位先给我垫上缴纳,否则我就继续上访,后粮食局以借款名义先给我缴纳了个人养老金,我至今仍未归还借款。还有每年在“两会”期间我就赴省进京上访,粮食局为了稳控就给我钱或者每次接访让我返回岚县时我就向他们要钱,否则就不回,先后向粮食局要钱或买东西估计花了2000余元。每次都让我签字或打字据了。去年(2013年)“十八”期间,我到太原上访,岚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牛队长在太原找到我让我回,我不同意,我说我要去运城,牛队长说“十八”大期间我不用瞎跑了,给我5000元跟他们回岚县,我说运城我必须去,后来我也去了趟运城,回了岚县后他们给了我5000元。_L我在2014年3月8日在北京上访被岚县粮食局和公安人员接访时,我向接访人员要过钱,要了3000元现金,派出所(东村派出所)的副所长刘某给的我钱。他们来北京接我让我回岚县,我因上访开支了不少路费,谁接我就得给我钱,不给我钱我就不跟上他们回,还要在北京上访等待给我解决问题。就在我们从北京回岚县的那天(3月8日)早上在北京的一个宾馆房间里刘某给的我钱,当时就我和他,不过后来接访的另外两个工作人员也知道给我钱的事。原审认为,被告人郭瞒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了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定性不准,应予纠正。被告人郭瞒栓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郭瞒栓主观恶性较大,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强,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经岚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郭瞒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上诉人郭瞒栓诉称,1、我到最高院上访不是越级;2、他们为了稳控,给我8000元,这不是我敲诈;3、我从来没有问他们要过一分钱,都是他们主动以救助款给我的,不是敲诈。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上诉人郭瞒栓于2013年、2014年先后两次敲诈勒索他人钱财8000元人民币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实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诉人郭瞒栓在二审期间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郭瞒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上访相要挟,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所提没有索要钱财、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上诉理由,与在案证据证实的事实不符,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曹宪强审判员 杨尉苑审判员 陈星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旭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