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醴法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杨某某,女,1988年12月20日生,侗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XX乡XX村XX组。委托代理人刘子龙,湖南鹤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某某,男,1984年8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乡XX村XX组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应诉手续,本院已通知原告缴纳公告送达费,但原告杨某某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未在规定的日期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员 周高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陈 亮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