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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执字第02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侯XX与姜XX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02313号申请执行人侯XX,女,1973年3月6日出生。被执行人姜XX,女,1957年8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人侯XX与姜XX的(2015)通民商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XX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如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5)通民商初字第47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宇审判员 姜凤龙审判员 李 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金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