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1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叶某甲、周某与田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甲,周某,田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颍民一初字第01518号原告:叶某甲,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周某,女,1965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田某,女,198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原告叶某甲、周某与被告田某为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某甲、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田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某甲、周某诉称:被告田某是俩原告儿媳,俩原告之子叶文建于2012年2月去世后,被告拒绝俩原告探望其孙女叶某乙,为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田某允许并协助俩原告对叶某乙行使探望权。被告田某辩称:其同意俩原告对女儿叶某乙探望,但应争得叶某乙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告叶某甲、周某之子叶文建与被告田某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孩叶某乙,2012年4月2日叶文建因交通事故去世后,俩原告因探望其孙女叶某乙与被告田某发生纠纷,为此,俩原告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身份证,颍上县公安局伤亡者伤亡前供养情况证明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被告田某之女叶某乙系两原告的孙女,叶某乙与俩原告之间属直系血亲关系,是法律规定的近亲属,祖孙之间存在着血浓于水的感情,这种血脉联系的亲情是无法割裂的,原告之子叶文建去世后,俩原告与孙女叶某乙之间的亲情更显珍贵,祖父母探望孙女显然是符合公序良俗的,且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有助于弘扬尊老爱幼的传统公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叶某甲、周某对孙女叶某乙有探望权(每年暑假、寒假期间各探望二次),被告田某应予以协助。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叶某甲、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