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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委会与刘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刘运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219号原告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朝林,该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陈明中,四川竹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运国,男,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委托代理人陈学刚,四川省长宁县蜀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刘运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长宁县花滩镇联心村村民委员会承担。审判员  罗治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