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民初字第6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张磊诉刘春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磊,刘春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民初字第640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磊,男,1986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被告刘春玉,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刘春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海清O二0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