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凉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邱长辉与张发福、景文华、张武跃、李建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长辉,张发福,景文华,张武跃,李建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邱长辉被执行人张发福被执行人景文华被执行人张武跃被执行人李建忠本院受理邱长辉与张发福、景文华、张武跃、李建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张发福、景文华、张武跃、李建忠应按执行证书偿付申请执行人邱长辉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400元(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并负担执行费162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邱长辉与代履行人仲强已经自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邱长辉提出书面撤销执行申请,请求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天马公证处(2015)武天公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生玉审判员 祁保业审判员 李庆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