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执字第00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执字第00214号申请执行人: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通路,组织机构代码68917311-1。法定代表人:唐伟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兆军,江苏兆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岗集镇江淮汽配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9984810-8。法定代表人:邵贤明。本院在执行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有价值的的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为此,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能力履行时再行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合民二初字第002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并将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被执行人安徽海川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无锡鼎宇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珍文审判员 谢玉金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