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陈民初字第00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石红利与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红利,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陈民初字第00746号原告石红利,男,汉族,住宝鸡市陈仓区香泉镇硖里村。委托代理人杨林周,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喆,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太白北路199号。法定代表人徐贵兴,任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利诉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利撤回对被告陕西建工第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元,减半收取432元,由原告石红利承担。审判员 冯勤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昊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