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观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结,范红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强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华结,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华结。被执行人:范红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结、范红伢银行存款26116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