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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观执字第0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结,范红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龙啸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强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法定代表人:刘华结,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华结。被执行人:范红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观民二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久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刘华结、范红伢银行存款2611616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华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