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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立辉与王守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辉,王守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314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立辉,身份证×××,男,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农机二道街33号。被执行人王守丰,身份证×××8,男,汉族,无业,住双城市东关镇东城村。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314号王立辉与王守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27,168元。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现已履行完毕,执行费315元已交付到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5)平民初字第1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孙晓东审++判++员+鞠邦龙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舒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