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于增光与贺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13号原告于增光。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光诉被告贺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