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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二初字第3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于增光与贺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3613号原告于增光。委托代理人郭建波,河南季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增光诉被告贺建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增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回原告。代理审判员  雷海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冯怡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