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