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盐民初字第1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1130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孙书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立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