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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奎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国之与徐中伟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之,徐中伟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刘国之。被告:徐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之诉被告徐中伟福利彩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之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