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商初字第3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刘国之与徐中伟彩票、奖券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国之,徐中伟
案由
彩票、奖券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商初字第398号原告:刘国之。被告:徐中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国之诉被告徐中伟福利彩票买卖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国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国之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