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天圆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天圆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南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天津天圆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园榕苑路4号天发科技园7-2-3层。法定代表人袁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力,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侯永福,天津易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人民西路1719号。法定代表人朱荣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永为,天津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天圆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市三和建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天津天圆正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范金维代理审判员 张 帅人民陪审员 郭崇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霄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