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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2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马秀芳与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茂港管理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秀芳,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茂港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2681号原告马秀芳,女,195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委托代理人胡国华(原告马秀芳丈夫),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魏海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银川金茂港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娟娟,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李静,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吉东红,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本院受理原告马秀芳与被告宁夏隆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川金茂港管理有限公司、宁夏瑞得嘉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秀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马秀芳承担。审判员  马金利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