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韦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家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