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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韦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1287号原告韦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5年5月18日以双方已经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提出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韦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赖家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