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靖民初字第1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许志君与张长福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志君,张长福

案由

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1288号原告许志君,男,1983年6月2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魏友展,福建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长福,男,1977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宣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志君与被告张长福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要与被告庭外协商解决纠纷,并以此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志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许志君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