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解民一初字第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商怀忠与张瑞欣、杨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怀忠,张瑞欣,杨兵,杨叙存,王进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解民一初字第49号原告商怀忠,男,194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商顺利,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申彦波,河南正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瑞欣,女,195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杨兵,女,1982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委托代理人郁翔,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叙存,男,193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王进秀,女,成年,汉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商怀忠诉被告张瑞欣、杨兵、杨叙存、王进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怀忠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376元,减半收取为2688元,由原告商怀忠承担。审 判 长 郭 岩审 判 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成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玉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