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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何某���、籍某某、王某某诉郭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郜民二初字第00036号原告:何某某,男,汉族,儿童。法定代理人:何忠文,系原告何某某祖父。原告:籍某某,女,满族,儿童。法定代理人:籍宝贵,系原告籍某某祖父。原告:王某某,男,满族,儿童。法定代理人:马艳,系原告王某某母亲。被告:郭玉和,男,1954年3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西丰县郜家店镇郜家店村三组。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籍某某、王某某诉被告郭玉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和解,而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内提出撤诉申请的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某某、籍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田宇才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都业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