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执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金治海借款合同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治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南执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金治海。本院在执行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金治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上列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金治海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治海名下有银行账户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金治海银行账户存款6357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克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