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中民三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于彩凤与被申请人赵福强因民间借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中民三保字第12号申请人于某某,女,1963年2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被申请人赵某某,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中县。申请人于某某与被申请人赵某某因民间借贷一案,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某某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要求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位于辽中县辽中镇创城爱家小区6-6号(2-6-2)房屋一套以5万元为限。申请人对上述申请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于某某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轮候查封被申请人赵某某名下位于辽中县辽中镇创城爱家小区6-6号(2-6-2)房屋一套以5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一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准转让、抵押、变卖、互易及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于某某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路 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浩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