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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四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姚叶涛与李瑶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叶涛,李瑶,陕西博力电气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四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叶涛,男,197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瑶,女,1994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委托代理人侯付霞(系被上诉人李瑶舅妈),197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济南市历城区国土分局工作人员,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博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法定代表人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负责人黄晓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顾梦玥,女,1990年7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宿舍。上诉人姚叶涛机因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4)历民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叶涛又以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5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姚叶涛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叶涛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彦亭代理审判员  陈李丽代理审判员  宋文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