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韩东拉黑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东拉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刑执字第137号罪犯韩东拉黑,男,生于1971年6月8日,撒拉族,甘肃省积石山县人。现在临夏监狱服刑。本院于2007年3月5日作出(2007)临州法刑初字第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同年8月24日核准。2010年1月8日减为无期徒刑,2012年6月18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临夏监狱提出的减刑建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改造,按时参加“三课”学习、成绩及格,积极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监狱记功3次、表扬6次,获积分366分,2013年评为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东拉黑减刑一年七个月(刑期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29年11月1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金 瓶审判员 朱迎代理审判员吴贵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