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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经济��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680号原告:袁某某。被告: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某诉被告宋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袁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被告亦未提起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袁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  西  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成铭(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