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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叠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韦耿珊、谢丽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韦耿珊,谢丽花,龙小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叠民初字第4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以下简称叠彩支行),住所地桂林市桂林市环城北一路15号一栋。负责人周大社,行长。委托代理人万晶,该行职工。被告韦耿珊,广西武鸣县龙英选矿厂职工。被告谢丽花,广西武鸣县龙英选矿厂职工。原告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朔县阳朔镇蟠桃路74号。法定代表人冯智勇,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龙小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叠彩支行诉被告韦耿珊、谢丽花、阳朔县锦绣漓江房地产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龙小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叠彩支行以被告已归还所有本息为由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295.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负担,另295.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叠彩支行。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曾桂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