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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147、1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公明、与路绍同、、牛光文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公明,路绍同,牛光文,贾少杰,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147、148号申请人:李公明、被执行人:路绍同、被执行人:牛光文被执行人:贾少杰被执行人: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景军本院在执行李公明、路绍同、牛光文申请执行贾少杰、定陶县强威动物药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因本案据以执行的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296号、12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决如下:终结本院(2014)定民初字第1296号、12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卜祥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贺永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