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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许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金法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197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汕头市金平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4月1日被逮捕,2015年4月23日被取保候审。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汕金检刑诉(2015)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朝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5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DYKX**号牌小汽车沿汕头市东厦路自南往北行驶,至汕大第一附属医院门前路段时,先后碰撞被害人朱某某(女,70岁)、黄某某(男,58岁),造成朱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黄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至同日10时22分到金平交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朱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黄某某的伤情已构成轻伤一级。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许某某应负本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黄某某治疗费34779.99元;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家属人民币3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协议书、赔偿金收条、谅解书;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彭某某的证词,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理化检验报告,视频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后弃车逃逸,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罪,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凌晨3时40分,被告人许某某酒后驾驶粤DYKX**小汽车行驶至汕头市金平区东厦路汕头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路段,与行人朱某某、黄某某发生碰撞,致被害人朱某某、黄某某倒地受伤,被害人朱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许某某打电话报警后弃车离开现场。2015年3月15日上午10时22分,被告人许某某到汕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平大队投案自首。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许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mg/100ml;粤DYKX**号小汽车左前部、前挡风玻璃前方左下角均有软体碰撞痕,痕迹符合与人体碰撞形成,粤DYKX**号小汽车车头左前角局部、左前轮、左后轮的痕迹符合刮擦道路绿化隔离带形成;被害人朱某某胸部损伤致左胸多根肋骨骨折、左锁骨骨折,左下肢损伤致左大腿股骨骨折,左小腿胫骨、腓骨骨折,其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胸部重要脏器严重损伤合并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害人黄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全身多处软组织擦挫伤,其中左上肢损伤致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袁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邱某某、彭某某、刘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许某某的户籍证明材料,被害人朱某某的身份材料及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汕公(司)鉴(痕)字(2015)03016号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汕公(司)鉴(化)字(2015)03048号理化检验报告、汕公(司)鉴(法尸)字(2015)04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公(司)鉴(法活)字(2015)09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以及被告人许某某的供述和对作案地点的照片辨认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某某交通肇事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被告人许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上路,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后弃车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的家属已与被害人朱某某的家属、被害人黄某某达成协议,赔偿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和被害人黄某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朱某某家属和被害人黄某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予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俊容审判员  胡晓虹审判员  何 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林 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