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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石兴碧、龙江程等与李吉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李吉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民一初字第323号原告石兴碧,女,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424,住贵州省思南县。原告龙江程,男,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810,住贵州省德江县。原告龙江鹏,男,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4810,住贵州省德江县。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贤洪,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公民身份号码×××5431,住贵州省德江县,系原告石兴碧的儿子。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伟,湖南人和(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吉堂,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1X,户籍地贵州省德江县,现羁押于广东省英德监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区。企业负责人郑晓山,总经理。原告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诉被告李吉堂、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彦伟,被告李吉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一、事故发生概况:2014年7月22日23时20分,被告李吉堂驾驶粤J×××××号二轮摩托车搭乘龙波、张贤花(龙波的妻子)沿珠海市斗门区赤三线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斗门区乾务镇网山村路段时,摩托车冲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及铁管,造成车辆损坏,张贤花当场死亡,李吉堂受伤,龙波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被告李吉堂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三、受害人概况:受害人张贤花已当场死亡,没有医疗费。四、丧葬费:原告主张38752元,被告称由法院认定。经审查,依照有关规定,丧葬费为38752元(77504元/年÷2),本院予以支持。五、死亡赔偿金:原告主张233386.20元,被告称由法院认定。经审查,受害人张贤花是农村户口,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其请求按农村居民标准赔偿,依照有关规定,死亡赔偿金233386元(11669.30元/年×20年),本院予以支持。六、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主张79263.25元,被告称由法院认定。经审查,被抚养人生活费已在另一案【(2015)斗法民一初字第322号】案中处理,本案不另行计赔。七、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0000元,被告称由法院认定。经审查,被告李吉堂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根据过错责任,当地的生活水平,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理范围内,本院照准。八、受害方已获得赔偿情况:无。九、有关保险合同主体:粤J×××××号二轮摩托车只投保了交强险,没有第三者商业保险,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是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被保险人系邓贤聚。十、有关保险合同类型:交强险。十一、有关保险合同主要内容:事发在保险期内。十二、机动车使用人:被告李吉堂。十三、其他必要情况:粤J×××××号二轮摩托车是被告李吉堂于2014年7月4日在二手车行以5000元与邝建能购买的,原车主是邓贤聚,车辆至今没有办理过户手续。被告李吉堂有摩托车驾驶证。原告石兴碧是死者张贤花的母亲,龙江程、龙江鹏死者张贤花的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主张交通费、办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等费用。另被告李吉堂因犯交通肇事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十四、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赔偿三原告共371404.45元,其中丧葬费38752元、死亡赔偿金233386.2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9263.25元、精神损失费20000元,被告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裁决结果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受害人张贤花是否属于第三者,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依照交警部门认定的事实,被告李吉堂驾驶摩托车冲出路外碰撞路边树木及铁管致张贤花当场死亡,没有证据显示是被第三人碰撞或被李吉堂驾驶的摩托车J337VC号二轮摩托碾压致张贤花当场死亡,故受害人张贤花为车上乘客,不属于第三者。粤J×××××号二轮摩托车没有购买车上乘客保险,故原告要求被告都邦保险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赔偿金、××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的规定,被告李吉堂应赔偿原告的上述损失。原告的损失有:1、丧葬费38752元;2、死亡赔偿金233386元;3、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合计292138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吉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精神和物质损失合计292138元;二、驳回原告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71元(原告缓交),由原告石兴碧、龙江程、龙江鹏负担1467元,被告李吉堂负担540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立文人民陪审员  李倩碧人民陪审员  邝宏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泳珊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的,还应当赔偿××生活辅助具费和××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条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第三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