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雪影与张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影,张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林雪影,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张信珍,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影诉被告张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由原告林雪影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