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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林雪影与张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雪影,张信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502号原告:林雪影,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被告:张信珍,女,汉族,广东省阳春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雪影诉被告张信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且没有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雪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后为250元,由原告林雪影负担。审判员  赖明高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舒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