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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天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赵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晓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天民一初字第603号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子禄,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大伟,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东,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晓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济南翡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张烟军人民陪审员  孟 清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晓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