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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祁执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泰峰、舒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泰峰,舒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祁执字第0006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祁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永龄,该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陈泰峰,男,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被执行人舒君,女,汉族,住安徽省祁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祁门县人民法院(2014)祁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陈泰峰、舒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100万元及利息48996.67元,但被执行人陈泰峰、舒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坐落在安徽省祁门县新兴路祁馨广场3幢4室为被执行人陈泰峰、舒君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陈泰峰、舒君所有的坐落在安徽省祁门县新兴路祁馨广场3幢4室。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健群审判员  娄文琪审判员  江国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汪美群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8.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书应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42.被查封的财产,可以指令由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如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对其价值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