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林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志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杜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凯。被告林秀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接到法院缴款通知单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连军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