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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张志明与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明,林秀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西民初字第966号原告张志明,男,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杜蓉,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龚凯。被告林秀清,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明与被告林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接到法院缴款通知单七天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应按原告自动放弃诉讼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连军怀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佳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