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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鹤民终字第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与李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李银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鹤民终字第3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张森,该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芦璐,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进行调解,代领法律文书。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银荣,女,1962年2月21日出生。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李银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李银荣于2015年1月5日向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赔偿医疗费、陪护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834.75元;2、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5年3月16作出(2015)淇滨民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太平洋财险鹤壁支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各方仍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元,减半收取85.5元,由上诉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郝占峰审判员  刘 静审判员  孙璐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洋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