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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与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金义苏溪民初字第78号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跃俊。委托代理人王英豪、王燕桦。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国华。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王燕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诉称,请求判令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原告租金262422.5元、物业管理费33124.92元、水电费31628元,合计人民币327175.42元。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供证据如下:1、提供租赁合同原件二份,证明原、被告房屋租赁合同权利与义务。2、提供清场通知书原件一份,证明原告要求被告腾空房屋及支付相应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3、提供房屋交接单原件二份,证明10号厂房第一层于2013年12月31日交接;10号楼第二至四层、宿舍7号楼9至11层于2014年1月31日交接。4、提供水电费缴纳通知单复印件五份,证明催缴水电费31628元。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未出庭质证,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认为,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的证明力,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对证据4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结合本院认定的证据材料及原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2年8月20日,原、被告签订北苑创业园创业园厂房10号楼1-4层、配套7号楼9-11楼的租赁合同两份,租期为一年,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止。租金分别为1102356元、106215元;物业管理费分别为56401元、19249元。嗣后,因北苑创业园升级改造需要,原告告知被告房屋租赁期届满后不再续签定期租赁合同,并送达《清场通知书》一份,要求被告在2013年11月30日前完成搬迁工作,搬迁期间的租金、物业管理费等按前期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付。2013年12月31日,被告完成厂房10号楼第一层的搬迁,2014年1月31日,被告完成全部搬迁工作。期间,被告仅支付了25万元租金,尚欠租金262422.5元、物业管理费33124.92元未付。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来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租金262422.5元、物业管理费33124.92元的事实,有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交接单等为凭,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尚欠水电费31628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依法可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租金262422.5元、物业管理费33124.92元,总计人民币295547.4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08元,由原告义乌市北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475元,由被告义乌市好易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5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预交上诉费6208元,具体数额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至迟不得超过上诉期限届满后的7日内;上诉费汇入单位: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预收户;账号:1969-9901-0400-0409-0000-0106-003,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金华市分行或直接交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收费室。逾期不缴纳,按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黄国才人民陪审员  应志华人民陪审员  楼 岗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楼晓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