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3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杨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民初字第03167号原告:杨某。委托代理人:郝凯旋,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秦佳驹,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郭天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焕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