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汪家旭与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家旭,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1326-2号原告汪家旭,男,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李锐,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莉,安徽万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旭鸣,经理。被告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钱明,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汪家旭与被告安徽森海园林景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市临港建设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本院审查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本案涉案工程所在地位于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查属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代理审判员 陆 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毕书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