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1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圣巩与陈孝浩、陈大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签发:拟稿: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150-5号申请执行人:陈圣巩,男,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孝浩,男,1998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陈大喜,男,196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金寨县。被执行人:冷成芳,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金寨县。申请执行人陈圣巩与被执行人陈孝浩、陈大喜、冷成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001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3日向被执行人陈孝浩、陈大喜、冷成芳下达执行通知书,要求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孝浩、陈大喜、冷成芳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立即划拨被执行人陈大喜在金寨县现代产业园区司楼村民委员会的土地补偿款6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