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刘成学与南枫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成学,南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681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刘成学,男,1954年2月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南枫,男,195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申请执行人刘成学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南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偿还欠款1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执行费170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分批给付欠款12万元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0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应按法律规定的执行期限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辉审 判 员 陈秉林代理审判员 徐志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孟祥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