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周商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周商初字第0123号原告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周庄村长青路。法定代表人卞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季平,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C区B73-B地块。法定代表人陈旭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景公司)诉被告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巴益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创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季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昌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创景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2年5月3日、5月28日签订铝型材定作承揽合同,由原告公司为被告公司加工定作太阳能边框。后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经对帐,确认至2012年6月15日止被告公司共结欠原告公司定作价款388450元。对帐函签订后,被告公司陆续支付价款270000元,尚余价款118450元至今未支付,后经原告公司多次催讨,但被告公司至今未付。故原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立即支付价款118450元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昌盛公司未作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创景公司与昌盛公司于2012年5月3日、5月28日签订铝型材定作承揽合同,由创景公司为昌盛公司加工定作太阳能边框。后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经对帐,确认至2012年6月15日止昌盛公司共结欠创景公司定作价款388450元。对帐函签订后,昌盛公司陆续支付价款270000元,尚余价款118450元至今未支付。故创景公司起诉来院,要求昌盛支付创景公司加工价款118450元。以上事实:有铝型材定作承揽合同、对帐函、工商登记资料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予以作证。本院认为:创景公司与昌盛公司之间的定作关系合法有效。昌盛结欠创景公司价款11845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昌盛公司应负支付价款之责,故创景公司要求昌盛公司支付价款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昌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懈怠,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价款1184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5元(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昌盛光伏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给付江阴创景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二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审判员 巴益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缪雪娟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