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法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王东洲与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洲,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涧法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洲,男。被执行人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王东洲与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一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张凤池银行存款及收入60225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张凤池名下同等价值的财产;张凤池自2015年5月29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收入614076.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三、执行人洛阳丰地金属门窗有限公司自2015年5月29日以5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0‰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焦景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