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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益法刑执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8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李祥浩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祥浩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8号罪犯李祥浩,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安化县羊角塘镇银溪社区肖管组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3日作出(2011)安法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李祥浩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000元。2011年7月4日交付执行。2011年8月3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1年7月4日起至2017年3月21日止。本院于2014年1月22日作出(2014)益法刑执字第15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鞋帮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3年7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考核奖励分74.2分。2013年12月,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安化县司法局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呈报的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假释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社区矫正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祥浩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祥浩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7年3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雪梅审判员  徐高龙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菁菁 微信公众号“”